高温电缆条约不可抗力
双方赞成的其他不可抗力事故,而影响条约义务的执行时,则延迟推行条约义务的限期,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故影响的时间,可是不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交货的延迟而调解条约总价。
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爆发后,尽快将所爆发的不可抗力事务的情形以传真通知另一方,并在10天内将有关政府出具的证实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,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只管想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,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,应将此情形连忙通知对方。
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务的影响预计将延续到90天以上时,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条约的执行问题(包括交货、装置、试运行、性能审核试验和验收等问题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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